吉林大学法学论文发表(超级详细的攻略)
法学是什么?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的学问。一篇优秀的法律论文还可以使作者具有突破性的法律观点、学术成果得以发表和传播,下面以“吉林大学法学论文发表”为例,给大家带来相关知识阅读,欢迎指正。
一、吉林大学法学论文发表
吉林大学法学论文发表和其他论文发表流程一样,都要经历:撰写稿件→投稿→审稿后如录用先发来用稿通知扫描→付清款项→邮寄用稿通知单原件→发表并寄样刊这个流程。但在论文写作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处理好大纲与内容的关系。
大纲固然是重要的,但成熟的内容乃是逻辑在先的。大纲与内容的关系是富有辨证意味的。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内容与大纲又都是处在变化状态中的。先是模糊的内容形成清晰的大纲,然后是清晰的大纲在内容外化的过程中不断地调整,在二者间形成了一个动态的互动关系,相互促进,共同臻于完善。
2.处理好资料引用和论文创制的关系。
资料的引用应当恰到好处,篇幅不宜太长,前后应避免同一资料重复出现。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观点与材料相结合。既不使人读后感到空泛,又不觉得是资料的堆积。
同一类主题会有很多资料,这些资料浩如烟海,良莠难分。这就需要花功夫去认真阅读;阅读资料是遴选资料的必要步骤。有一句话说,书读百遍,其义自现。这是要花真功夫的。“功夫在诗外”,古人的这句话是肺腑之言、经验之谈,值得铭记。写文章的功夫主要在阅读文章和打腹稿的过程中,真正写起来,就能够一挥而就,一气呵成。
3.处理好文辞和内容的关系。
总体上我们应当以意役文,而不能以文役意。在这里要引述一下刘勰《文心雕龙》中所说的两个故事。一个故事是:从前,秦国的姑娘嫁到晋国,跟从的有穿着文绣衣裳的陪嫁女子,晋国人看重陪嫁女子而看轻了秦国姑娘。这有点喧宾夺主的味道了。另一则故事是:楚国人把珠宝卖给郑国,做了只用桂椒来熏的宝匣,郑国人买了宝匣把宝珠还给了楚国人。
4.处理好篇幅大小的关系。
5.处理好初稿与改稿的关系。
初稿完成后,一定要改稿;一稿就成的文章,纵好也有限。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甚至任何文章都不可能不作修改而一次写成,常常是需要反复仔细思考、推敲,对论文作反复的修改。改稿之前,最好冷却一下,然后再改稿,这样更富有理性一点,同时也更能割舍。但是这期间相隔的时间也不能太长;时间太长改起来就生疏了,因为原来业已形成的思想之流由于时间的缘故而显得不那么丰沛了,甚至有逐渐干涸之虞。因此,写文章要及时,改文章也要及时。如果论文初稿写完以后,能请一、两位同学看一部分,请他们提提意见,尤其要认真听取导师的意见,那也会对修改论文有帮助、有启发。改稿的过程,就是一个将自己的学术思想脉络进行梳理的过程,同时也是听取他人反馈意见的“试交流”的过程。一般而言,改稿的次数以三次以上为佳,也就是通常所见到的“初稿、再稿与定稿”。
6.处理好中国与外国、历史与现状的关系。
比较研究便是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方法论。写任何类型的法学文章,都要立足于两个维度:一是要放眼于国际背景,你写的法学论文不仅仅是在中国的领域内进行对话,而是要进行国际性的法学对话,因此,对论文选题所属领域的外国法制以及外国法学就要有一个比较透彻和准确的了解和掌握。另一是要立足于现实,所写的法学论文要能解决一到两个乃至数个现实问题,比如立法制度、执法体制的完善问题、现实司法中的操作问题、民众的法制能力和意识问题等等。为了对现实问题准确把脉,历史性的洞察能力是不可或缺的;要善于将这个选题范围内的法制历史演变过程,准确而简扼地描绘出来。这就增加了文章的历史厚重感,由此获得了有说服力的现实基础。在此基础上,再用国际的眼光来审视所研讨的问题,就能够较为准确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在比较研究中要注意避免单纯客观介绍,或照搬照抄外国的东西而不作分析,对外国的长处我们要吸收,向他们学习,对于外国不好的东西,我们要摈弃、分析和批判。
7.处理好逻辑思维和直觉思维的关系。
从思维类型看,科学研究(包括论文写作)主要借助于逻辑思维,运用概念、判断、推理以及语言文字表达的方式进行思维操作,从而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但有时直觉思维(灵感思维)也起作用,甚至重要作用。所谓直觉思维,是指不经过从感性到理性的逻辑思维过程,而是依靠深层的心理体验作用,把埋藏在潜意识中的思维成果调动出来,同显意识中所要解决的问题相沟通,从而使问题得到领悟。其出现有两个条件:一是勤于思索,对问题长久沉思,掌握问题的症结所在;二是富有知识,潜意识中有大量的知识储备。
8.处理好文献总结和论文起点的关系。
我们现在写论文,作者一般不提及在同类课题上有何种程度的研究,有哪些共识,有哪些分歧见解,还有哪些没有研究到,从而在此基础上提出本论文的研究主题是什么,希望达到的目的是什么,希望能够对学术做出何等贡献,而往往是自说自话,根本不顾及前人的研究成果。这是对前人作者的不尊重。与任何科学一样,法学研究也是由无数人的法学智慧荟萃而成的。任何人写法学论文,都不可能凭空而起,就像造房子要首先打墙脚一样,写法学论文,也要先打“墙脚”,这里的“墙脚”,就是他人的研究成果。这是你论文的起点。因此,法学论文一般都有一个开头或绪论性的话。这段话的作用不可小看,主要有两个用处:一是“破题”或叫“点题”,鲜明地、集中地提出你的观点;二是回顾一下过去,高度概括地陈述一下在这个论题中,已经进行了怎样的研究。以此说明,你的研究是填补空白的,或者是有所深化的,或者是进行商榷的,总而言之,是有所贡献和推动的。这是你研究的起点,也是你研究的价值所在,同时也显现出了你的学术态度和谦虚精神。与此相适应,结尾部分就是你的独创性的总结和概括。在他人写类似的题目的时候,你的结尾就成了他人的开头。学术的系谱或者说香火,就是这样延续的。这是印在沙滩上的脚印,虽然有浅有深,然而却一直绵延着。
9.处理好注释和正文的关系。
注释是为正文服务的,正文需要靠注释来点缀。没有注释的正文是空中楼阁,缺乏扎实的根底;没有正文的注释当然也是不可想象的。现在在法学学位论文的撰写上,不是注释过多的问题,而是注释不足甚至没有注释的问题。这就是法学论文被诟病为缺乏学术性和规范性的主要缘由所在。学术论文规范抑或不规范,一个非常重要的判断标准就是有无注释以及注释是否恰当、充分、规范。
二、吉林大学法学论文发表的选题技巧
1.选题要有关联性。
这是最重要的,也就是说,学位论文不能跑题,不能逾越你所从事的学科研究的畛域,而选其他学科的题目。
2.选题要有重要性。
有了关联性还仅仅是前提,在这个前提下,选择法学学位论文还要看有没有重要性。没有重要性的题目,虽然也有关联性,但也不能去选。
3.选题要有前沿性。
选题的前沿性是具有开拓性的题目,比如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这个题目当下而言就具有前沿性;早十多年选诉权保障的题目具有前沿性,但现在就未必了。当然这个题目还可以细化,细化了也还是有前沿性的。因此,所谓前沿性,一定意义上可以兑换为深入性。
4.志趣性。
作者对该选题要感兴趣,否则选题即便符合上述特性,也不适合选。在法学论文选择上,我们即便在通常的学术刊物上也能看出,各学者的选题风格是不同的。有的偏重于抽象思辨,比如论民事诉讼文化、谈诉讼体制构架等等,还有的则比较垂青于具体而微的选题,如参与分配制度研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研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等等。所以选题一定要适合作者的兴奋点或兴趣点。有人可能对执行程序感兴趣,有人则可能对证据制度感兴趣,还有人可能对法院办案的具体流程感兴趣,有人对涉外程序感兴趣,有人则对西部法院办案的特别惯例感兴趣,这是不一而足的。
5.适中性。
对于法学学位论文的选择来说,题目过小和题目过大都是应当避免的倾向。比如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两大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特征等这些题目便偏大,不容易把握,如果让一些大家来写,可能会比较适合,因为他们可以高屋建瓴地发表自己的概括性看法。但对硕士论文来说,这些题目就要求考证得非常精细,篇幅显然过大,难度因此而增加。题目过小也不好,比如目前将送达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比较适合,但如果仅仅写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一种方式,就显得过小,对制度性变革不会带来明显效果。我们说小题大做,这里的“小题”,是针对宏大叙事式的大题来说的,而不是果真是越小越好。这应当依各国学科研究状况和程度而定,在我国,作为学位论文的选题还是居中较好。
三、吉林大学法学论文发表的相关事宜
1.阅读量不足,或者说阅读质量不高。平时学习过程中,在保证阅读量的同时,也要注意阅读的质量,一方面,要选择一些论证严密,结构合理的高质量文章(作为学生,我们可以请老师推荐好文章),另一方面,在阅读的时候不仅要注重文章内容的梳理和总结,也要学习作者的写作方法,细细品味作者的用词用语,文章整体的布局,架构的安排以及注释的规范性等写作技巧。
2.创新意识不足。个人认为,不能将“命题的原创性与题材的新颖性混为一团”,如果能够通过观察生活或者实地调研得到较为新颖的问题进行写作最好不过,如果不能,那么在平时的阅读(既包括文章的阅读,也包括裁判文书、数据报告、时事新闻等)过程中就要不断培养自己的批判能力和反思意识,多在脑子里画问号,也许就会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向前有所迈进,从而得到有学术价值的“问题意识”。
3.写作训练不够。在大量的、高质量的阅读之后,还应当多尝试动笔写作,这种写作训练可以是论文形式,也可以是读书笔记甚至可以是日常的小随笔,只有真正动笔,落实到纸面上,才能检验自己的阅读是否有效,才能将阅读中的所感所学转化成扎实的写作能力,才能不断发现自己的不足并加以改正。这样不断感受,不断积累,不断实操练习,在自己硕士(博士)论文写作过程中,才能得心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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