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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

民商法硕士论文开题报告精选

2024-07-01 22:03:26开题报告 学术堂 秦老师
民商法是指民法与商法。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有两种体例:一是民商合一,一是民商分立。所谓民商合一,是指民法包含商法,是商法的母法,并指导和统帅母法,而商法是民法的子法或者特别法。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民商法硕士论文开题报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民商法是指民法与商法。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有两种体例:一是民商合一,一是民商分立。所谓民商合一,是指民法包含商法,是商法的母法,并指导和统帅母法,而商法是民法的子法或者特别法。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民商法硕士论文开题报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题目: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探究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古代,诚信问题一直被归为道德层面的问题。三字经中讲“人之初,性本善”,在伦理道德传统概念中赋予诚信理念与行为以“义”的涵义。封建社会儒家思想将诚信的功能延伸到规范行为、维持秩序。封建统治者以“五常之道”运用诚信控制社会,要求人们遵守封建礼法,进而达到治理国家的目的。
  
  随着历史车轮的转动,社会不断发展,我国即将陷入诚信危机的处境,社会上道德缺失、失信现象频繁发生,诚信危机个案屡见不鲜,关于此类话题的讨论和担忧,在人们心中积累、沉淀,使人们对诚信的呼唤越来越强烈。人们逐渐认识到,运用法律手段,确立以规则为中心,完善保障机制,通过建构社会诚信体系才能解决社会诚信缺失等实际问题。
  
  从1987年开始,我国政府将诚实信用原则,正式以一项法律原则的形式写入我国法律条文中,至今已经过去28个年头,在这28年中,我国以“有法可依”的目标,一直都在努力的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发展至今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了完善的法律体系。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将诚实信用原则明文化,进一步激发了我国法学界对诚实信用原则研究的积极性。
  
  民商法是调节民事商业行为的法律,在市场经济中拥有着举足轻重的分量,它保证了民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将诚实信用原则以民商法的基本原则纳入我国民商法中,充分说明我国已经开始关注到民商法中的诚信问题。但是,从近年来发生的学术论文造假、钓鱼行政执法、三氯氰胺毒奶粉等实例屡见不鲜的不诚信现象来看,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因此,目前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在具体适用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研究,构建和完善民商法中诚实信用体系呈迫在眉睫之势。
  
  纵观民商法中诚信原则的研究现状,研究民商法中诚信原则具有广泛的现实意义。
  
  首先,社会与法律的诚信,关系到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能否实现,和谐社会其中一项重要的要求就是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如果社会缺乏诚信,那么怎么能奢望和谐社会的构建;
  
  其次,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体制快速发展,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贡献巨大,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中各种不诚信现象屡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市场的正常秩序,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更进一步打击了市场经济未来发展的潜力,试想市场中充满不公平,那么怎么能奢求人民放心的将资金投入到市场中来;
  
  再次,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司法体系,新中国建立之初百废待兴,我国的司法领域更是一穷二白,建国几十年后的今天,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当完善的司法体系,但我国的司法体系建立毕竟时日尚短,还存在很多有待改进的方面,近年来各类错案贫乏,案件审理过程中显失公平的现象屡有发生就证明了这一点,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进一步研究,对完善我国司法体系,巩固法律的公平性有促进作用。
  
  为构建和完善我国民商法中诚信原则体系,实现诚信原则的广泛适用,本文对民商法中诚信原则相关理论深入探究。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我国关于诚信问题的探索,历史悠久,最早的着作应当属1573年由明朝学者乔应甲编着的《诚信录》为先。日积月累,随着时光的推移,关于诚信的着作,越来越多。
  
  纵观近代,从着作的代表性和代表人物的影响力来看,邹建平先生写于2005年的《诚信论》,苏士梅先生写于2011年的《唐代诚信思想研究》徐国栋先生2013年撰写的的《民法基本原则解释--诚信原则的历史、实务、法理研究》等文章,较为客观的反映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现状。
  
  我国法学界关于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及其演变过程的探究,通过探究其起源和演进过程,能够帮助我们从其产生的源头理解诚实信用原则的真谛;第二,借鉴发达国家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探究经验,希望在研究发达国家的法律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完善我国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体系;第三,对法律实践中的具体案件的分析研究,通过对案件的分析研究,可以帮助我们了解目前社会中不诚信问题的根源及其产生的社会原因,以此来解释已经做出裁判的案件,同时也为完善诚信体系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