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开题报告范文
2024-07-01 22:02:13开题报告 学术堂 胡老师
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在中国,法学思想最早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一词,在中国先秦时代被称为刑名之学,从汉代开始
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在中国,法学思想最早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一词,在中国先秦时代被称为“刑名之学”,从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以下是法学教育开题报告范文,欢迎大家阅读。
法学教育开题报告范文:
题目:中国、德国、澳大利亚法学研究生教育比较研究
1.1选题的背景及研究意义
党的十八大成功召开后,“依法治国”被提升到了一个新高度。我党长期以来秉承“依法治国”的理念,立志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法治文明的国家。然而,据“人民网”2015年发布的“教育部公布的十五个低就业率专业”显示,法学再次中标,成为就业率“老大难”.法学就业率长期以往的惨淡境遇反映出我国在法学教育方面所存在的不足,迎着现如今我国法学发展的大好机遇,“反思过往,驻足当下,力求未来”,是我们每一位法律人应当有的行为与使命。
法学研究生教育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延伸与拓展,是我们培育法学精英,传播法学思想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学研究生教育起步较晚,发展进程更是一波三折,因此,今日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依旧存在诸多不足。
众所周知,德国和澳大利亚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也是我国法学生留学主要目的地。这两个国家的法学研究生教育目标明确,课程安排、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以及教师队伍的构成,都非常注重法律人才的实际操作能力的锻炼,并且各有特色。然而,在中国学术界有关中国、德国和澳大利亚法学研究生教育比较研究基本上是一个空白,鲜见这方面的国内外着作和论文。
因此,选取本课题作为研究对象拥有极大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首先,通过将中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同德国、澳大利亚法学研究生教育对比,可以找到我国现行法学研究生教育体系所存在的弊端与不足,从而借鉴他国先进之处,弥补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的不足,寻求出一条既顺应国际化发展趋势又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法学研究生教育之路;其次,法学教育的发展,必须要树立开放的意识和世界的意识,以开放的眼光和世界性的视野来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因此,中国的法学研究生教育必须与世界接轨。通过比较研究我国同其他国家法学研究生教育的不同,有利于我们早日同世界接轨,有利于我们在应对来自世界范围内的挑战之中占得先机;最后,通过比较研究中国同德国、澳大利亚法学研究生教育的不同,有利于我们及时找准自身的问题,对症下药,从而拯救我国法学生长久以来的低就业率状况。
1.2国内外研究概况及发展趋势
1.2.1国内研究概括
近代以来,为了振兴中国法学事业,实现“依法治国”,中国教育界开展了不少法学研究生教育方面的研究。但是,这些研究之中大部分只是从宏观方面进行论述,例如:“中国法学研究生教育改革的若干思考”(余劲松,《学位和研究生教育》1999年第11期),“对现行法学研究生教育模式的思考”(刘孝堂,《中国教师》2008年第6期),“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生教育概览”(王健,《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6年第12期),这些论文较好地分析了中国的法学研究生教育的现状和某个方面存在的问题,但是缺乏国际视野和比较思维。《法治进程中的高等法学教育改革》(朱立恒,法律出版社2009年8月),是笔者读过的一部很优秀的法学教育专着,此着作很好的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与现状进行了考察与反思,并提出颇有见地的改革建议,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的良性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遗憾的是,该专着中也鲜有涉及到对国外法学教育的比较分析。
关于对国外法学教育的研究,中国注重学习西方国家的先进教育理念,力求寻找出一个既顺应教育全球化发展趋势又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教育模式。但是,此种教育论文研究多集中于对美国、英国和日本的法学教育研究,鲜见对于德国和澳大利亚两国的法学研究生教育研究。仅有的一些论文对与中国的比较性分析有待加强。例如,“澳大利亚法学研究生教育的灵活性及其对中国的启示”(王彬,《学位和研究生教育》2009年第17),“德国法学教育制度及其对我们的启示”,“德国研究生教育国际化进程”(王庆林和毛宇峰,《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8年第2期),邵建东 ,《法学论坛》2002年第3期)。这些论文比较系统介绍了德国以及澳大利亚的法学研究生教育,有益于我们思考中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存在的不足。
1.2.2国外研究概括
就国外研究而言,检索Lexis Nexis Academic、Springer、Academic ResearchLibrary和John Wiley数据库,虽然有不少关于研究生教育问题的研究成果,但是均未发现专门研究中国、德国和澳大利亚法学研究生教育比较相关的论文。例如:“The Required Course for Nursing Postgraduate in Australian Universities 2010”,“ Bradley D Eeview of Australian Higher Education: Final Report2009”,“LegalEducation in Australia”“Studiengangsbeschreibung fuer StudiengangRechtswissenschaften”(1.Juristische Prüfung/2.Staatsexamen),“Berliner Juristenausbildungsgesetz”(GVB1.S232)2003,以上文章皆是外国学者以其本国的法学教育为研究对象,即德国法学教育或澳大利亚法学教育。但是,国外的文献更有利于我们了解他们法学教育的体制及历史演变。
1.2.3发展趋势
综观世界各国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趋势来看,大致呈现以下几方面的特点:招生规模扩大化,职业化导向更加明显,国际交流加强。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自建立以来取得了重大发展,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就是1995年法律硕士的建立,另外,法学研究生的持续扩招也为我国提供了大量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也日趋明确。但是,相比较德国和澳大利亚,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在发展进程中也遭遇了录取规则不合理,课程设置不完善,教育方法不灵活,质量评估不科学等问题。如何对比三国法学研究生教育,从中取长补短,值得我们深思。
1.3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本文主要运用了文献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及数据分析方法等研究方法。文章研究体现出了一定的创新性:首先,本论文选取了德国和澳大利亚的法学研究生教育作为研究对象,部分填补了国内这方面研究的空白;其次,对中国、德国和澳大利亚法学研究生教育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微观比较,对比清晰,可以直观的认知到三国不同的教育模式与理念;再次,在研究方法方面,为了完成本项课题的研究,走访了国内各高校及各知名留学机构并听取了他们的有关介绍,而不是只停留在书面的研读;最后,如何探索出更适合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发展之路是当今中国国内大学各法学院的当务之急,本课题顺应了这一趋势。
1.4概念界定
法学教育开题报告范文:
题目:中国、德国、澳大利亚法学研究生教育比较研究
1.1选题的背景及研究意义
党的十八大成功召开后,“依法治国”被提升到了一个新高度。我党长期以来秉承“依法治国”的理念,立志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法治文明的国家。然而,据“人民网”2015年发布的“教育部公布的十五个低就业率专业”显示,法学再次中标,成为就业率“老大难”.法学就业率长期以往的惨淡境遇反映出我国在法学教育方面所存在的不足,迎着现如今我国法学发展的大好机遇,“反思过往,驻足当下,力求未来”,是我们每一位法律人应当有的行为与使命。
法学研究生教育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延伸与拓展,是我们培育法学精英,传播法学思想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学研究生教育起步较晚,发展进程更是一波三折,因此,今日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依旧存在诸多不足。
众所周知,德国和澳大利亚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也是我国法学生留学主要目的地。这两个国家的法学研究生教育目标明确,课程安排、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以及教师队伍的构成,都非常注重法律人才的实际操作能力的锻炼,并且各有特色。然而,在中国学术界有关中国、德国和澳大利亚法学研究生教育比较研究基本上是一个空白,鲜见这方面的国内外着作和论文。
因此,选取本课题作为研究对象拥有极大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首先,通过将中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同德国、澳大利亚法学研究生教育对比,可以找到我国现行法学研究生教育体系所存在的弊端与不足,从而借鉴他国先进之处,弥补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的不足,寻求出一条既顺应国际化发展趋势又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法学研究生教育之路;其次,法学教育的发展,必须要树立开放的意识和世界的意识,以开放的眼光和世界性的视野来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因此,中国的法学研究生教育必须与世界接轨。通过比较研究我国同其他国家法学研究生教育的不同,有利于我们早日同世界接轨,有利于我们在应对来自世界范围内的挑战之中占得先机;最后,通过比较研究中国同德国、澳大利亚法学研究生教育的不同,有利于我们及时找准自身的问题,对症下药,从而拯救我国法学生长久以来的低就业率状况。
1.2国内外研究概况及发展趋势
1.2.1国内研究概括
近代以来,为了振兴中国法学事业,实现“依法治国”,中国教育界开展了不少法学研究生教育方面的研究。但是,这些研究之中大部分只是从宏观方面进行论述,例如:“中国法学研究生教育改革的若干思考”(余劲松,《学位和研究生教育》1999年第11期),“对现行法学研究生教育模式的思考”(刘孝堂,《中国教师》2008年第6期),“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生教育概览”(王健,《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6年第12期),这些论文较好地分析了中国的法学研究生教育的现状和某个方面存在的问题,但是缺乏国际视野和比较思维。《法治进程中的高等法学教育改革》(朱立恒,法律出版社2009年8月),是笔者读过的一部很优秀的法学教育专着,此着作很好的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与现状进行了考察与反思,并提出颇有见地的改革建议,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的良性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遗憾的是,该专着中也鲜有涉及到对国外法学教育的比较分析。
关于对国外法学教育的研究,中国注重学习西方国家的先进教育理念,力求寻找出一个既顺应教育全球化发展趋势又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教育模式。但是,此种教育论文研究多集中于对美国、英国和日本的法学教育研究,鲜见对于德国和澳大利亚两国的法学研究生教育研究。仅有的一些论文对与中国的比较性分析有待加强。例如,“澳大利亚法学研究生教育的灵活性及其对中国的启示”(王彬,《学位和研究生教育》2009年第17),“德国法学教育制度及其对我们的启示”,“德国研究生教育国际化进程”(王庆林和毛宇峰,《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8年第2期),邵建东 ,《法学论坛》2002年第3期)。这些论文比较系统介绍了德国以及澳大利亚的法学研究生教育,有益于我们思考中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存在的不足。
1.2.2国外研究概括
就国外研究而言,检索Lexis Nexis Academic、Springer、Academic ResearchLibrary和John Wiley数据库,虽然有不少关于研究生教育问题的研究成果,但是均未发现专门研究中国、德国和澳大利亚法学研究生教育比较相关的论文。例如:“The Required Course for Nursing Postgraduate in Australian Universities 2010”,“ Bradley D Eeview of Australian Higher Education: Final Report2009”,“LegalEducation in Australia”“Studiengangsbeschreibung fuer StudiengangRechtswissenschaften”(1.Juristische Prüfung/2.Staatsexamen),“Berliner Juristenausbildungsgesetz”(GVB1.S232)2003,以上文章皆是外国学者以其本国的法学教育为研究对象,即德国法学教育或澳大利亚法学教育。但是,国外的文献更有利于我们了解他们法学教育的体制及历史演变。
1.2.3发展趋势
综观世界各国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趋势来看,大致呈现以下几方面的特点:招生规模扩大化,职业化导向更加明显,国际交流加强。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自建立以来取得了重大发展,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就是1995年法律硕士的建立,另外,法学研究生的持续扩招也为我国提供了大量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也日趋明确。但是,相比较德国和澳大利亚,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在发展进程中也遭遇了录取规则不合理,课程设置不完善,教育方法不灵活,质量评估不科学等问题。如何对比三国法学研究生教育,从中取长补短,值得我们深思。
1.3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本文主要运用了文献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及数据分析方法等研究方法。文章研究体现出了一定的创新性:首先,本论文选取了德国和澳大利亚的法学研究生教育作为研究对象,部分填补了国内这方面研究的空白;其次,对中国、德国和澳大利亚法学研究生教育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微观比较,对比清晰,可以直观的认知到三国不同的教育模式与理念;再次,在研究方法方面,为了完成本项课题的研究,走访了国内各高校及各知名留学机构并听取了他们的有关介绍,而不是只停留在书面的研读;最后,如何探索出更适合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发展之路是当今中国国内大学各法学院的当务之急,本课题顺应了这一趋势。
1.4概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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