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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社会是所有观念形成之前提,是所有制度构建的基础。特定时期的社会,其所涵盖的各种因素影响着特定时代的司法制度与司法实践。同时,富于时代特质与精神内涵的司法制度与实践对于社会的发展也其了一定的推动作用。纠纷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表现形式与特定的物质生活水平、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特定地域的风俗文化底蕴相涉,古今中外皆是如此。然,纠纷产生必然对特定历史范畴内的人民生活以及社会秩序甚至于整个领域内的安定产生破坏,因此解决纠纷成为必然。
调解是最古老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中国传统调解制度植根于中国传统社会的“地方性知识”.调解制度是我国最具有文化意蕴,富于文化内涵的司法制度,历史上曾经出现官府调解、乡治调解、宗族调解、民间调解等多种形式的调解。尽管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础,法治社会中,对于纠纷的解决司法是基本原则,但是司法并不是唯一途径,对于某些类型纠纷的解决,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方式其效果更符合社会的需求。
近年来调解被社会各界推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是对于“调解”的认知,大多仅仅习惯于对其功能意义上进行释义而忽略其所扎根的历史背景,笔者认为这是不可行的。调解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人类的任何文明最终都将回归到对社会问题的研究中。从古至今人类社会的任何行为,无论其表面上与社会相隔多远,它们最终都将回溯至社会。因此不论是调解传统的价值追求、调解原则抑或是具体的调解规范、调解的司法程序,社会都是其根源所在。本文的核心就在于探析传统调解之于中国传统社会之内在联系。
调解是一种根源特定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背景下一种特殊文化现象;传统社会生活状态与调解是一种联动机制,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是中国传统熟人社会生活状态下的理性选择。传统调解与现今调解制度在法律价值追求上具有继承性,因此论证传统中国调解之正当性以及其不足对于我国现今调解制度的完善也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对此,笔者从中国古代社会发轫,凭借法社会学的分析方法,通过对社会结构、政治制度以及文化关系的考察着手对于中国古代传统社会土壤上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作出法社会学评析。
摘 要
观念是所有制度构建的基础,一个时代的人性论影响着其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而法律制度的精神与内涵对人性论的延续也起着能动的反作用。因此,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传统与人性论之间也必然内含着相互呼应、相互作用的关系。
人性善恶问题是伦理道德准则的基本问题,也是人类思想的重要问题。在中国传统哲学中,对人性善恶的探讨已世代沿袭了两千多年。对一国刑事证据制度传统的理解并不能局限于制度本身,而应该是凭着对一个民族长期积累的民族精神与伦理道德准则的深入解读来合理地运用法律与刑事证据制度,来解决司法过程中的难题。因此对中国传统哲学中的人性善恶学说的预探就显得尤为重要。
证据制度是整个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它贯穿于案件查明、诉讼、审判的始终,尤其是在刑事领域。中国的刑事证据制度,经历了朝代的更替,变动次数多,因此并无完整的体系。但是,由于中国特殊的历史背景,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传统中仍然存在许多特殊的价值,对当代中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也有宝贵的借鉴作用。
法律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人类的任何文明最终都将回归到对人性问题的研究中。从古至今人类社会的任何行为,无论表面上与人性相隔多远,它们最终都将回溯至人性。因此不论是刑事证据制度传统的价值追求、法律原则抑或是具体的法律规范、司法程序,人性论都是其设立的基础。中国刑事证据传统中崇尚“无讼”的刑事证据制度价值追求;亲亲相隐、干名犯义等维护伦理的刑事证据方法以及顺应人性的限制刑讯取证方法,无不体现了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传统与人性论的内在统一关系。但是,任何事物间的关系总是一体两面的。
在中国刑事证据制度流变的进程中,不乏出于肯定人性、保护伦理的目的而设立的刑事证据制度。同时,亦存在许多与人性相违背的刑事证据制度。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证人拒证权的缺失、证人保护制度的不完备以及刑讯逼供现象的泛滥。其与人性论间都存在冲突,根源就在于立法者未能对人性有完全的把握。
由于传统刑事证据制度与现今刑事证据制度在法律价值追求上具有继承性,因此传统中国刑事证据制度中对人性的关注与不足对于我国现今证据制度的完善也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法治的逐渐完善,其中存在的问题也不断增多,而关于行政处罚的不合理性,也正是我们面对的主要问题之一,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就要从行政处罚的相关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案件全方位去进行完善,但这里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无论在哪个阶段,始终应当坚持以比例原则为指导。适用比例原则能够很好的解决关于行政处罚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比例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问题进行详细论述。比例原则在发展过程中,其内涵不断丰富和完善,其具有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三个子原则。同时也对比例原则在国外的应用进行了比较,分别列举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典型国家来进行比较分析。
适用比例原则与立法的性质相符合,会使所立之法更具客观性;在执法过程中能明确合理性原则,有效规制自由裁量权;在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会使审判结果更具科学性和稳定性,增加相对人对审判结果的可接受性。比例原则在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过程中,立法上将其作为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标准;执法中以公共利益为目标,谨慎采取人身性措施;司法中则对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分别进行审查。
当然比例原则在行政处罚的适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在行政处罚的立法中会使行政主体增加立法成本、承受处罚结果的相对人存在不确定性;行政执法中执法主体存在主观性,比例原则的操作程序并不明确等问题;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存在着会使法院司法审查负担过大、司法权可能被滥用的危险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同样可以从行政处罚的立法、行政执法、关于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案件三个方面进行解决,在行政处罚的立法中制定的法律要权责统一、适当把握比例原则的适用程度;在行政执法中提升执法人员的素质,并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自由与秩序的衡量;而司法上,要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发挥案例指导的作用。
摘要
现今我国的证券市场己经发展到相对成熟稳定的阶段,具备了探讨和构建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现实土壤,然而在我国尚未出台《行政程序法》,同时《证券法》也未将该项制度列入其中的法律背景下,我们坚信和解制度有其存在的空间和可能性。作为证券监管方式的创新之举,该制度的出现顺应了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发展趋势,属丁?行政和解制度在专业领域的具体运)丨].
本文从行政法的角度出发,结合行政和解的一般性理论基础,对比国外在该项制度上的不同之处,深入探讨目前证券监管领域的各方面条件,对我国构建证券监管和解制度提出了些许看法和意见,在结构上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内涵,在分析了其与民事诉讼上和解制度以及本行业内调解的区别,进而阐述其具有的行政契约性质。
第二部分为探讨在我国建立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必要性,结合证监会发布的一系列数据对我国证券监管现状进行剖析,以论证在我国建立该制度是 其现实需要的。进一步探讨了通过该制度的架构,将给我W整个证券监管执法和社会体系带来甩大的价值和作用。
笫三部分为我国建立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分析,理论分析主要足依托r协商民主理论、平衡论、善治理论、博弈论这四个方面;在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诉讼领域存在的和解状况为证券监管和解制度提供国内实践基础;而美w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所存在的不同证券监管解制度,为证券监管和解制度提供借鉴经验。
第四部分为我国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具体构建。结合当前国外的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和法规制定情况,提出我国证券监管应倾向于 用在法律中明确授权后再根据实践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进而探讨在整个制度运营中应当遵循的原则,严格控制该制度案件的适用范围。在具体的程序设计方面,主要围绕和解制度的启动,协商和决策等程序问题展开,进而探讨了和解协议的内容及效力问题,最后对于制度运行中的监督、公开问题作一个系统的阐释。
摘要
近年来,我国“地沟油”案件频发,食用油安全形势异常严峻。随着小商小贩到中小企业、大型企业甚至国内知名企业“地沟油”违法事件的连续曝光,我国食用油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关切的热点问题。如何监管好“地沟油”,防止其流向餐桌,保障食用油质量安全和城乡居民的生命健康权免受不法侵害,是一个关系国计民生且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论文从法律的角度,力图通过对我国“地沟油”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建立健全我国“地沟油”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通过对近期我国频发的食用油事件的回顾,概括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结构安排,并指出了本文的研究意义。
第二部分,然后,在分析“地沟油”监管法律制度研究的必要性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地沟油”监管法律制度现状的分析、研究,剖析我国“地沟油”监管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及其成因。
第三部分,介绍、分析了部分发达国家监管“地沟油”法律制度,从中总结出我国建立、健全“地沟油”监管法律制度值得借鉴的成果经验。
第四部分,在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和技术基础上,探讨突破当前“地沟油”监管“瓶颈”的方法,努力构建保障食用油安全的法律监管模式,建立健全我国“地沟油”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摘要
成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须以完善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作为先决条件。首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具有坚实的法理、政策、社会舆情和实践基础。所有权平等原则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基石。
农村征地模式的制度不完善促使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速度更高;各地区的实践改革初见成效,更为法律层面统一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较好的制度参考。其次,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制度文件和区域实践予以扫描。深入剖析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逻辑构造后,可以发现城乡建设用地市场政策和相关法规存在一定的差异,城乡类别不同的土地使用权具备不同的土地权能。同时,以法律实证分析方法总结了浙江湖州、安徽芜湖、重庆、四川成都、广东南海、江苏苏州和昆山等地区的试点所取得的经验及面临的问题。最后,提出城乡一体化背景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制度重构。
立法上明确界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目的与方式,具体的流转方式可采用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等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方式,但须经农民集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流转期内再次流转无需所有权人同意。集体土地的使用人或所有权人皆可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抵押。土地收益的分配应以在全社会公平分享为原则,对特殊群体的适度倾斜为补充。此外,建立和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统一的税费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并完善土地规划、土地管理、税费、社会保障等相关配套,以防范在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流转引发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