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不足与完善建议
2024-11-06 21:06:44法律硕士 学术堂 欧虹
本文用实证研究的方式,以真实案例视角探究劳动合同框架下竞业禁止条款所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寻求如何使该制度在我国充分适用的基础上,又不会对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造成较大损害的平衡点,使得劳资双方和谐共处,避免相应的纠纷与矛盾。
内容摘要
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人才的作用愈发明显。而有着核心技术的人才,往往会基于不同的原因选择跳槽。而企业人才的流失过程中也不可避免附带着人才所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的流失,而这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财富的巨大损失。由于商业秘密本身的特性,一旦泄露就无法挽回。因此,在实践中,企业往往会选择事先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或保密协议的方式来保护其商业秘密。但竞业禁止制度本身就存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权与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生存权之间的冲突。而由于我国竞业禁止制度发展的历史还很短暂,相关立法实践与理论研究还显得不够成熟,因此导致了实践中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矛盾。而这样矛盾的存在,不仅会使得企业的效益遭受较大损失,更损害与挫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积极性,对建立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产生了不利影响。
因此,本文致力于以实证研究的方式,探究当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有的竞业禁止纠纷,并寻找出实务中关于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所存在的相关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本文在结构上,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竞业禁止的相关概念及其发展历程、主要分类进行简单的介绍,以及对于劳动合同制度的法理基础、竞业禁止制度的法理基础、以及两者之间存在的法理冲突在理论上进行分析。
第二部分,介绍笔者此次进行实证研究的方式,筛选案例的方法等。对总体案例的实证数据,以及实证分析中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所存在的三大类问题,即竞业禁止协议效力判断问题、竞业禁止协议类别滥用问题、竞业禁止协议纠纷解决问题进行总体的数据评析。
第三部分,依据各类型的数据占比及典型案例,对竞业禁止协议效力判断问题、竞业禁止协议类别滥用问题、以及竞业禁止协议纠纷解决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结合各地法院的相应判决,提炼出各类型问题的症结所在。
第四部分,在总结上述问题的基础上,分别从立法上、法律适用上提出解决措施。
关键词: 劳动合同;竞业禁止;类别滥用;违约责任;显失公平。
Abstract
With the integration of the world economy, the role of talents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obvious. However, talents with core skills often choose to change jobs for differentreasons. The loss of talents in enterprises is inevitably accompanied by the loss of business secrets mastered by talents, which is undoubtedly a huge loss of wealth for enterprises. Due to the nature of trade secrets, once they are disclosed, they cannot be retrieved. Therefore, in practice, enterprises often choose to sign non-competition agreements or 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s with workers in advance to protect their commercial interests. However, the competition system itself has conflicts between the employer's right to commercial interests and the laborers' right to choose jobs and survival. However, due to the short history of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non-competition system, the relevant legislative practice and theoretical research are not mature enough. This leads to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workers and enterprises in practice. The existence of such contradictions will not only cause greater damage to the enterprise's benefits, but also harm the interests and enthusiasm of workers.
Therefore, this article is committed to exploring the relevant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non-competition clause in the labor contract in the current practice by empirical analysis, and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based on summarizing the relevant problems. In terms of structure, this article is mainly divided into the following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briefly introduces the related concepts, development process and main classifications of non-competition and theoretically analyzes the legal principles of labor contract, non-competition system and the legal conflicts between them.
The second part introduces the author's way of empirical analysis, the method of case selection, the analysis of the overall case empirical data, and the overall data analysis of the three major types of problems (non-competition effectiveness judgment, category abuse,dispute resolution) in the labor contract in the empirical analysis.
In the third part, based on various types of data and typical cases, the author makes a concrete analysis on the validity judgment of non-competition agreement, the abuse ofnon-competition agreement types and the dispute resolution of non-competition agreement, and extracts the crux of the problem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relevant dispute focus and the judgments of local courts.
The fourth part, on the basis of summarizing the above problems, puts forward the solution measures from the legislative and legal application respectively.
Keywords: Labor contract;Non-competition;Category abuse;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绪 论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的大背景下,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已经从传统的物质、资源、劳动力的竞争转变为企业核心技术、高新技术人才之间的竞争。在这样的竞争趋势中,人才的作用愈发明显与重要,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愈演愈烈,人才跳槽的现象也随之加剧。
随着人才的流失,企业的商业秘密往往也存有泄漏的风险,基于商业秘密本身的特性,一旦泄漏便无法挽回,往往会造成企业财富的巨大损失。因此,实践中企业往往会选择事先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或者保密协议的方式来维护其自身的利益。而由于竞业禁止制度在我国发展的历史还很短暂,相关立法实践与理论研究还显得不够成熟。而竞业禁止制度本身又存有企业商业秘密权、劳动者择业自由权、生存权等多方法益交叉,导致该项制度无论在理论界或实务界都存有较大的争议性。由此导致实务中出现同案不同判、司法裁判不一致的情形,造成了一些不好的社会影响,使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往往因此产生相应的纠纷与矛盾,不利于和谐劳资关系的建立。
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用实证研究的方式,以真实案例视角探究劳动合同框架下竞业禁止条款所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寻求如何使该制度在我国充分适用的基础上,又不会对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造成较大损害的平衡点,使得劳资双方和谐共处,避免相应的纠纷与矛盾。这不仅对于企业自身的发展,或者指导我国当前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相关的竞业禁止条款,乃至于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大背景下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也是大有裨益的。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对竞业禁止问题的关注起步较晚,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过于原则性,实际指导性不强。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主要零星的分布在《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并且当前大部分理论研究都将视角集中于董事、高管的忠实义务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上,多从企业视角出发。而对于劳动合同框架下,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或竞业禁止条款却鲜少关注。鲜少关注的学者也是多基于立法理论上的研究,而未在司法实务中进行探究深入。具体而言,本选题国内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
1.关于竞业禁止制度的基本理论、价值冲突、责任承担方式。首先,关于竞业禁止制度的基本理论,国内学者阐述得较为详尽。其中,翟业虎博士在其博士论文中对竞业禁止的语源探析、定义界定以及法律特征等都做了较为详尽的介绍。1而关于竞业禁止制度的分类,理论上有诸多的分类标准与方式,但理论界大部分学者都倾向于将竞业禁止主要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其次,关于竞业禁止的价值冲突,理论上倾向于从两个维度上进行陈述。其一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角度,主要从雇员的忠实诚信义务出发,其论述重点在于竞业禁止制度带来的企业商业秘密权与雇员择业自由权之间的价值冲突,以邓恒博士的《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为代表。2其二为从雇员劳动权保障视域角度,其论述重点除第一维度的价值冲突外,还重点强调了竞业禁止制度在劳动者劳动权、生存权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中的价值冲突。3以上两个维度对价值冲突的论述有交叉部分,只是各自理论重点与深度不同。最后,关于责任承担方式。违反竞业禁止义务除了少数严重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权涉及刑事责任之外,主要表现为承担民事责任,而理论上大致分为雇主责任、雇员责任、第三者责任三类。
2.关于竞业禁止制度存在的问题。在笔者大量阅读国内学者对于该问题的态度和意见的基础上,总结出当前理论界认为普遍存在的相关问题:(1)关于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在效力问题上,理论上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经济补偿金是否应为协议生效的强制性要件。存在有效说与无效说两种观点,其中持“有效说”的学者认为,用人单位不按约支付经济补偿金只能归入违约行为,不能构成对竞业禁止条款效力的否定性因素,否则会混淆和破坏合同效力的结构体系,4以张心全、朱军学者为代表。持“无效说”的学者认为,由于竞业禁止制度本身的特殊性,应将经济补偿金作为该协议生效的强制性要件,以翟业虎、徐阳、叶静漪、任学敏等学者为代表。
(2)竞业禁止协议期间、地域限制。
范围过于笼统,不具备灵活性。学者们在此项问题上都能达成一致的认为,竞业禁止协议期间若都以法律规定的两年时间为准;地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约定,合理性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认定,不具备差异性,更丧失了合理性。(3)竞业禁止协议限定对象泛化。我国法律规定,竞业义务的主体除了公司董事、高管之外,还有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对于该类人员的认定却未给出任何标准,实质造成了该项条款的滥用。因此邓恒、胡良荣、易小辉等学者们提出,就竞业禁止所限定的主体而言,企业只能同特定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6从上述问题中可以看出,理论上大部分学者都是从理论立法层面来探究该制度所存在的相关问题,而未在实践中进行大量讨论与研究。因此,总结的相关问题是该制度本身在立法层面的问题,却不一定是司法实务中所争议的焦点。而朱朋在《竞业禁止协议之下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对 74 份竞业禁止案件司法文书的整理与研究》一文中,对竞业禁止制度的相关问题在司法实务中进行了发掘,但遗憾的是该学者主要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层面上实证分析了企业的利弊得失,而未从劳动者角度或社会角度等多视觉分析,存有一定局限性,无法从全局上把控该制度在我国实践中的适用状况。
(二)国外研究现状。
关于竞业禁止制度的国外研究现状,笔者通过相关论文了解到,国外的研究成果普遍集中于不正当竞争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等方面。7并且国外研究中,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差距较大。
1.英美法系的代表英国。早期英国对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一律认定无效,认为其是对自由竞争的限制,对雇员自由择业权的不当干预。甚至对意图限制、禁止竞争而控制竞争者判以徒刑。直到十九世纪,为了相关利益的平衡,英国将其立场转变为除非该竞业禁止条款确属合理,并且不违反公序良俗,才认定其有效。因此,可以看出在英国关于劳动合同的竞业禁止条款,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认定,即其限制的地区、时间不能过于苛刻,并且对于竞业禁止条款的有效有明确的前提条件——即只有当前雇主能够证明其离职员工的竞业必将损害其营业利益时,才可以主张该条款有效。
2.英美法系的代表美国。美国的竞业禁止制度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呈现出不同的发展与变化,并且美国的竞业禁止制度经历了从不承认到有限承认又到怀疑的历程。8总的来说美国的竞业禁止协议由于各个州法律的不同,出现不同的情况,联邦并没有出具管理各个州关于竞业禁止问题的相关法律。而美国的大部分州都倾向于认定竞业禁止效力有效9。但是美国的加利福利亚州,却一致认定为该协议无效。加州是美国硅谷所在区,很多高新技术产业都在这里发展。该州认为,竞业禁止会限制人才的流动,从而阻碍科技的革新与发展。而对其效力予以认可的州,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竞业禁止条款的判断也是非常审慎的。法院一般会根据“合理性原则”的标准对特定案件的竞业禁止条款进行判断。该原则所涵盖的内容主要包括:有可保护的合法商业利益、时间限制、地域限制、雇员自身因素、公共利益因素等。以各要素的结合取得一个兼顾的利益的平衡。
3.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德国商法典》第 74 条中对离职人员的竞业禁止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10其中包括: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应当以签订书面竞业禁止为基础,并且明确雇主应当向雇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协议无效。在竞业禁止协议的合理性上谈到,协议的相关条款不得对雇员日后发展构成不正当妨碍,否则协议无效。并且,雇员离职原因的不同,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也不尽相同。11德国作为制造业强国,在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中,制定了对劳动者更为合理正当的竞业禁止协议,更多的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从国外研究现状可以看出,国外在企业商业秘密权、优势竞争地位维护与人才的自由流动、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上明显更倾向于后者。对竞业禁止协议的适用均有明确而较为合理的标准,对协议的有效性判断也持较为审慎的态度。使得劳动者的择业权、人才的正常流动不会因竞业禁止制度的适用而受到较大的影响。
三、研究方法。
笔者在本次论文写作过程中,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和实证研究两种方法。在选择“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为研究方向以后,笔者在学校图书馆与学校数据库以“劳动合同竞业禁止”、“劳动合同竞业限制”等关键词进行搜索,找到了相关书籍和期刊报刊进行阅读,并在知网上以“劳动合同竞业禁止”、“劳动合同竞业限制”、“竞业禁止”
等为主题进行了搜索,并对这些资料进行整理与分析,并将该结果作为本次论文写作的基础。在确定了本篇论文以实证研究的方法展开之后,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对 2016年 6 月 1 日到 2018 年 6 月 1 日两年的竞业禁止纠纷案例进行了收集,并对所收集的案例,以争议焦点与其它相关标准进行分类分析,以法院的裁判结果作为研究对象,企图找出司法实践过程中劳动合同竞业禁止条款制度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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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竟业禁止基本概念
一、竞业禁止的概念与发展
二、竞业禁止的基本分类
第二节 竟业禁止与劳动合同制度分析
一、劳动合同制度法理分析
二、竞业禁止制度法理分析
三、竞业禁止制度与劳动合同制度的法益冲突与平衡
第二章 我国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的实证调查分析
第一节 调查综述
一、样本的选取方式
二、样本覆盖的时间段
三、筛选的法律文书
四、样本的覆盖地域
第二节. 实证数据分析
一、总体数据分析
二、竞业禁止协议条款效力判断数据分析
三、竞业禁止协议条款类别滥用数据分析
四、竞业禁止协议条款纠纷解决数据分析
第三章 实证调查中我国劳动合同竞业禁止条款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协议条款效力判断问题
一、显失公平条款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二、经济补偿金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第二节 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协议条款类别滥用问题.
一、协议不以企业存在商业秘密为前提
二、协议保护的商业利益范围不明确.
三、协议限定的对象泛化
四、协议限制的业务范围过于广泛
五、协议对雇员的离职原因不予考虑
第三节 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协议条款纠纷解决问题.
一、雇主约定的违约金不合理
二、雇员支付违约金之后仍需继续承担竞业义
第四章 我国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相关完善措
第一节. 立法上劳动合同竞业禁止条款的完善措施.
一、将经济补偿金作为协议生效的强制性要件
二、明确竞业禁止所值得保护的商业利益范围
三、严格限制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对象
四、对竞业禁止业务限制范围予以明确.
第二节. 法律适用上劳动合同竞业禁止条款的完善措施.
一、明确显失公平条款的适用标准
二、法院应对企业商业秘密进行前提性审查
三、协议应当对雇员的离职原因予以区别对待
四、雇主对雇员的违约责任予以合理规定
五、建立雇主对竞业禁止协议的风险防范体系
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人才的作用愈发明显。而有着核心技术的人才,往往会基于不同的原因选择跳槽。而企业人才的流失过程中也不可避免附带着人才所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的流失,而这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财富的巨大损失。由于商业秘密本身的特性,一旦泄露就无法挽回。因此,在实践中,企业往往会选择事先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或保密协议的方式来保护其商业秘密。但竞业禁止制度本身就存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权与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生存权之间的冲突。而由于我国竞业禁止制度发展的历史还很短暂,相关立法实践与理论研究还显得不够成熟,因此导致了实践中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矛盾。而这样矛盾的存在,不仅会使得企业的效益遭受较大损失,更损害与挫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积极性,对建立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产生了不利影响。
因此,本文致力于以实证研究的方式,探究当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有的竞业禁止纠纷,并寻找出实务中关于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所存在的相关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本文在结构上,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竞业禁止的相关概念及其发展历程、主要分类进行简单的介绍,以及对于劳动合同制度的法理基础、竞业禁止制度的法理基础、以及两者之间存在的法理冲突在理论上进行分析。
第二部分,介绍笔者此次进行实证研究的方式,筛选案例的方法等。对总体案例的实证数据,以及实证分析中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所存在的三大类问题,即竞业禁止协议效力判断问题、竞业禁止协议类别滥用问题、竞业禁止协议纠纷解决问题进行总体的数据评析。
第三部分,依据各类型的数据占比及典型案例,对竞业禁止协议效力判断问题、竞业禁止协议类别滥用问题、以及竞业禁止协议纠纷解决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结合各地法院的相应判决,提炼出各类型问题的症结所在。
第四部分,在总结上述问题的基础上,分别从立法上、法律适用上提出解决措施。
关键词: 劳动合同;竞业禁止;类别滥用;违约责任;显失公平。
Abstract
With the integration of the world economy, the role of talents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obvious. However, talents with core skills often choose to change jobs for differentreasons. The loss of talents in enterprises is inevitably accompanied by the loss of business secrets mastered by talents, which is undoubtedly a huge loss of wealth for enterprises. Due to the nature of trade secrets, once they are disclosed, they cannot be retrieved. Therefore, in practice, enterprises often choose to sign non-competition agreements or 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s with workers in advance to protect their commercial interests. However, the competition system itself has conflicts between the employer's right to commercial interests and the laborers' right to choose jobs and survival. However, due to the short history of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non-competition system, the relevant legislative practice and theoretical research are not mature enough. This leads to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workers and enterprises in practice. The existence of such contradictions will not only cause greater damage to the enterprise's benefits, but also harm the interests and enthusiasm of workers.
Therefore, this article is committed to exploring the relevant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non-competition clause in the labor contract in the current practice by empirical analysis, and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based on summarizing the relevant problems. In terms of structure, this article is mainly divided into the following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briefly introduces the related concepts, development process and main classifications of non-competition and theoretically analyzes the legal principles of labor contract, non-competition system and the legal conflicts between them.
The second part introduces the author's way of empirical analysis, the method of case selection, the analysis of the overall case empirical data, and the overall data analysis of the three major types of problems (non-competition effectiveness judgment, category abuse,dispute resolution) in the labor contract in the empirical analysis.
In the third part, based on various types of data and typical cases, the author makes a concrete analysis on the validity judgment of non-competition agreement, the abuse ofnon-competition agreement types and the dispute resolution of non-competition agreement, and extracts the crux of the problem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relevant dispute focus and the judgments of local courts.
The fourth part, on the basis of summarizing the above problems, puts forward the solution measures from the legislative and legal application respectively.
Keywords: Labor contract;Non-competition;Category abuse;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绪 论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的大背景下,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已经从传统的物质、资源、劳动力的竞争转变为企业核心技术、高新技术人才之间的竞争。在这样的竞争趋势中,人才的作用愈发明显与重要,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愈演愈烈,人才跳槽的现象也随之加剧。
随着人才的流失,企业的商业秘密往往也存有泄漏的风险,基于商业秘密本身的特性,一旦泄漏便无法挽回,往往会造成企业财富的巨大损失。因此,实践中企业往往会选择事先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或者保密协议的方式来维护其自身的利益。而由于竞业禁止制度在我国发展的历史还很短暂,相关立法实践与理论研究还显得不够成熟。而竞业禁止制度本身又存有企业商业秘密权、劳动者择业自由权、生存权等多方法益交叉,导致该项制度无论在理论界或实务界都存有较大的争议性。由此导致实务中出现同案不同判、司法裁判不一致的情形,造成了一些不好的社会影响,使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往往因此产生相应的纠纷与矛盾,不利于和谐劳资关系的建立。
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用实证研究的方式,以真实案例视角探究劳动合同框架下竞业禁止条款所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寻求如何使该制度在我国充分适用的基础上,又不会对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造成较大损害的平衡点,使得劳资双方和谐共处,避免相应的纠纷与矛盾。这不仅对于企业自身的发展,或者指导我国当前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相关的竞业禁止条款,乃至于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大背景下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也是大有裨益的。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对竞业禁止问题的关注起步较晚,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过于原则性,实际指导性不强。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主要零星的分布在《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并且当前大部分理论研究都将视角集中于董事、高管的忠实义务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上,多从企业视角出发。而对于劳动合同框架下,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或竞业禁止条款却鲜少关注。鲜少关注的学者也是多基于立法理论上的研究,而未在司法实务中进行探究深入。具体而言,本选题国内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
1.关于竞业禁止制度的基本理论、价值冲突、责任承担方式。首先,关于竞业禁止制度的基本理论,国内学者阐述得较为详尽。其中,翟业虎博士在其博士论文中对竞业禁止的语源探析、定义界定以及法律特征等都做了较为详尽的介绍。1而关于竞业禁止制度的分类,理论上有诸多的分类标准与方式,但理论界大部分学者都倾向于将竞业禁止主要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其次,关于竞业禁止的价值冲突,理论上倾向于从两个维度上进行陈述。其一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角度,主要从雇员的忠实诚信义务出发,其论述重点在于竞业禁止制度带来的企业商业秘密权与雇员择业自由权之间的价值冲突,以邓恒博士的《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为代表。2其二为从雇员劳动权保障视域角度,其论述重点除第一维度的价值冲突外,还重点强调了竞业禁止制度在劳动者劳动权、生存权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中的价值冲突。3以上两个维度对价值冲突的论述有交叉部分,只是各自理论重点与深度不同。最后,关于责任承担方式。违反竞业禁止义务除了少数严重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权涉及刑事责任之外,主要表现为承担民事责任,而理论上大致分为雇主责任、雇员责任、第三者责任三类。
2.关于竞业禁止制度存在的问题。在笔者大量阅读国内学者对于该问题的态度和意见的基础上,总结出当前理论界认为普遍存在的相关问题:(1)关于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在效力问题上,理论上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经济补偿金是否应为协议生效的强制性要件。存在有效说与无效说两种观点,其中持“有效说”的学者认为,用人单位不按约支付经济补偿金只能归入违约行为,不能构成对竞业禁止条款效力的否定性因素,否则会混淆和破坏合同效力的结构体系,4以张心全、朱军学者为代表。持“无效说”的学者认为,由于竞业禁止制度本身的特殊性,应将经济补偿金作为该协议生效的强制性要件,以翟业虎、徐阳、叶静漪、任学敏等学者为代表。
(2)竞业禁止协议期间、地域限制。
范围过于笼统,不具备灵活性。学者们在此项问题上都能达成一致的认为,竞业禁止协议期间若都以法律规定的两年时间为准;地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约定,合理性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认定,不具备差异性,更丧失了合理性。(3)竞业禁止协议限定对象泛化。我国法律规定,竞业义务的主体除了公司董事、高管之外,还有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对于该类人员的认定却未给出任何标准,实质造成了该项条款的滥用。因此邓恒、胡良荣、易小辉等学者们提出,就竞业禁止所限定的主体而言,企业只能同特定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6从上述问题中可以看出,理论上大部分学者都是从理论立法层面来探究该制度所存在的相关问题,而未在实践中进行大量讨论与研究。因此,总结的相关问题是该制度本身在立法层面的问题,却不一定是司法实务中所争议的焦点。而朱朋在《竞业禁止协议之下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对 74 份竞业禁止案件司法文书的整理与研究》一文中,对竞业禁止制度的相关问题在司法实务中进行了发掘,但遗憾的是该学者主要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层面上实证分析了企业的利弊得失,而未从劳动者角度或社会角度等多视觉分析,存有一定局限性,无法从全局上把控该制度在我国实践中的适用状况。
(二)国外研究现状。
关于竞业禁止制度的国外研究现状,笔者通过相关论文了解到,国外的研究成果普遍集中于不正当竞争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等方面。7并且国外研究中,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差距较大。
1.英美法系的代表英国。早期英国对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一律认定无效,认为其是对自由竞争的限制,对雇员自由择业权的不当干预。甚至对意图限制、禁止竞争而控制竞争者判以徒刑。直到十九世纪,为了相关利益的平衡,英国将其立场转变为除非该竞业禁止条款确属合理,并且不违反公序良俗,才认定其有效。因此,可以看出在英国关于劳动合同的竞业禁止条款,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认定,即其限制的地区、时间不能过于苛刻,并且对于竞业禁止条款的有效有明确的前提条件——即只有当前雇主能够证明其离职员工的竞业必将损害其营业利益时,才可以主张该条款有效。
2.英美法系的代表美国。美国的竞业禁止制度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呈现出不同的发展与变化,并且美国的竞业禁止制度经历了从不承认到有限承认又到怀疑的历程。8总的来说美国的竞业禁止协议由于各个州法律的不同,出现不同的情况,联邦并没有出具管理各个州关于竞业禁止问题的相关法律。而美国的大部分州都倾向于认定竞业禁止效力有效9。但是美国的加利福利亚州,却一致认定为该协议无效。加州是美国硅谷所在区,很多高新技术产业都在这里发展。该州认为,竞业禁止会限制人才的流动,从而阻碍科技的革新与发展。而对其效力予以认可的州,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竞业禁止条款的判断也是非常审慎的。法院一般会根据“合理性原则”的标准对特定案件的竞业禁止条款进行判断。该原则所涵盖的内容主要包括:有可保护的合法商业利益、时间限制、地域限制、雇员自身因素、公共利益因素等。以各要素的结合取得一个兼顾的利益的平衡。
3.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德国商法典》第 74 条中对离职人员的竞业禁止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10其中包括: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应当以签订书面竞业禁止为基础,并且明确雇主应当向雇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协议无效。在竞业禁止协议的合理性上谈到,协议的相关条款不得对雇员日后发展构成不正当妨碍,否则协议无效。并且,雇员离职原因的不同,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也不尽相同。11德国作为制造业强国,在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中,制定了对劳动者更为合理正当的竞业禁止协议,更多的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从国外研究现状可以看出,国外在企业商业秘密权、优势竞争地位维护与人才的自由流动、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上明显更倾向于后者。对竞业禁止协议的适用均有明确而较为合理的标准,对协议的有效性判断也持较为审慎的态度。使得劳动者的择业权、人才的正常流动不会因竞业禁止制度的适用而受到较大的影响。
三、研究方法。
笔者在本次论文写作过程中,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和实证研究两种方法。在选择“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为研究方向以后,笔者在学校图书馆与学校数据库以“劳动合同竞业禁止”、“劳动合同竞业限制”等关键词进行搜索,找到了相关书籍和期刊报刊进行阅读,并在知网上以“劳动合同竞业禁止”、“劳动合同竞业限制”、“竞业禁止”
等为主题进行了搜索,并对这些资料进行整理与分析,并将该结果作为本次论文写作的基础。在确定了本篇论文以实证研究的方法展开之后,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对 2016年 6 月 1 日到 2018 年 6 月 1 日两年的竞业禁止纠纷案例进行了收集,并对所收集的案例,以争议焦点与其它相关标准进行分类分析,以法院的裁判结果作为研究对象,企图找出司法实践过程中劳动合同竞业禁止条款制度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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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竟业禁止基本概念
一、竞业禁止的概念与发展
二、竞业禁止的基本分类
第二节 竟业禁止与劳动合同制度分析
一、劳动合同制度法理分析
二、竞业禁止制度法理分析
三、竞业禁止制度与劳动合同制度的法益冲突与平衡
第二章 我国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的实证调查分析
第一节 调查综述
一、样本的选取方式
二、样本覆盖的时间段
三、筛选的法律文书
四、样本的覆盖地域
第二节. 实证数据分析
一、总体数据分析
二、竞业禁止协议条款效力判断数据分析
三、竞业禁止协议条款类别滥用数据分析
四、竞业禁止协议条款纠纷解决数据分析
第三章 实证调查中我国劳动合同竞业禁止条款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协议条款效力判断问题
一、显失公平条款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二、经济补偿金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第二节 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协议条款类别滥用问题.
一、协议不以企业存在商业秘密为前提
二、协议保护的商业利益范围不明确.
三、协议限定的对象泛化
四、协议限制的业务范围过于广泛
五、协议对雇员的离职原因不予考虑
第三节 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协议条款纠纷解决问题.
一、雇主约定的违约金不合理
二、雇员支付违约金之后仍需继续承担竞业义
第四章 我国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相关完善措
第一节. 立法上劳动合同竞业禁止条款的完善措施.
一、将经济补偿金作为协议生效的强制性要件
二、明确竞业禁止所值得保护的商业利益范围
三、严格限制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对象
四、对竞业禁止业务限制范围予以明确.
第二节. 法律适用上劳动合同竞业禁止条款的完善措施.
一、明确显失公平条款的适用标准
二、法院应对企业商业秘密进行前提性审查
三、协议应当对雇员的离职原因予以区别对待
四、雇主对雇员的违约责任予以合理规定
五、建立雇主对竞业禁止协议的风险防范体系
结 语
近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以及经济的高速发展。不论是从国家还是企业层面,都大力提倡创新发展战略。在此种背景之下,竞业禁止制度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以竞业禁止协议的方式在劳资关系中得到广泛使用。但由于该制度在利益平衡天平上,难以维持劳资双方关系的利益平衡点,因此即使在相关法规的出台下,实务中仍存有较大争议与矛盾。笔者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总结当前竞业禁止纠纷的核心争议问题,并在此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理等进行总结、分类和评析,并提出自己认为可行的解决措施。以寻求竞业禁止制度的施行如何能够在保护雇主商业秘密、核心知识产权的同时,又不过度损害劳动者的相关权利。希望对当前公司劳动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以及审判实务界,对此类问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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