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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英美法系国家素来有重视程序的传统,其法律中相应的程序制度也很发达。实质性正当程序正是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发展的产物,它的产生离不开美国特定的政治环境,如分权与制衡的政治体制、法院在政治体制中的特殊地位等等。与传统意义上的“程序”注重过程的正当性不同,实质性正当程序更注重政府行为目的的正当性。正是实质性正当程序的这一特征才使得美国宪法中的正当程序条款对权力的限制更加全面和深入,进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才更加彻底。不仅如此,从宪政的角度来说,实质性正当程序使分权与制衡的政治体制得到进一步地落实,加强了对宪法实施的监督,从而增强了宪法的活力。反观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尤其是现存的程序制度却存在许多缺陷--程序不仅难以有效地制约权力、保障权利而且“程序正当”、“程序合法”还成为官员搪塞群众质疑违法事件的口头禅。虽然实质性正当程序制度的产生和运行离不开美国特定的政治体制,盲目移植发源于美国的实质性正当程序制度并非完善我国法制的可行之计,但是作为美国宪政体制中极具影响力的实质性正当程序所包含的一些普适性价值对我国法制建设尤其是程序制度的建设却有着重大启示作用。正因为如此,本文首先着重对美国实质性正当程序制度进行详细介绍,然后,再论述其对我国程序法制建设的启示。
文章第一部分介绍了正当法律程序的发展历史,讲述了正当法律程序是如何在英国形成的,在其传入美国后又是如何从程序性正当程序发展成即包含程序性正当程序又包含实质性正当程序。
文章第二部分介绍了美国实质性正当程序的含义和判断标准。简而言之,实质性正当程序就是指政府行为目的正当。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形成了判断政府行为是否符合实质性正当程序的标准。
文章第三部分介绍了实质性正当程序自产生以来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实质性正当程序最初被用于制约立法权的专横、恣意,之后其又被法院用于制约行政权和司法权。
文章第四部分介绍了美国实质性正当程序在发展过程中所遭遇的批评以及其所具有的价值。实质性正当程序在美国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其曾遭受广泛的批评和争议。即便如此,它所具有的价值还是不可否认的。
文章第五、第六部分在前文对美国实质性正当程序进行详细介绍的基础上,论述了美国实质性正当程序制度与我国的关联性以及美国实质性正当程序对我国程序法制建设的启示。美国实质性正当程序着眼于政府行为目的的正当性,从而使程序性正当程序的目的价值和自身的独立价值相统一,有效地制约了政府权力、切实保障了公民权利。
这些对于弥补我国程序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摘要
干扰预期合同关系是美国侵权法上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指行为人故意且不当地干扰他人预期合同关系,导致缔约者本可缔结的合同不能缔结或增加缔约者的交易成本,行为人对他人因此受到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目前我国法律对这一类型侵权行为的规定不完善,但是司法审判中出现了与干扰预期合同关系类似的案件,而国内学者对此问题的研究较少。因此,本文以比较分析法为主视角,兼采历史分析法、案例分析法考察美国侵权法上干扰预期合同关系的起源与理论、责任认定标准、损害赔偿、举证责任,以期为我国司法实务在遇到与干扰预期合同关系类似案件时提供有益的借鉴。
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美国侵权法上干扰预期合同关系的概述。首先,介绍美国侵权法上干扰预期合同关系的名称、概念、特征。这种侵权行为最根本的特征在于法律保护对象的特殊性,法律所保护的是利益且为将来可得利益,受害人所受的损失是纯粹经济损失。其次,对干扰预期合同关系与干扰合同进行比较,承认两者相似性的同时,强调两者的差异。预期合同关系中的经济利益比合同中确定的经济利益,在转化为现实利益的可能性上更低,因此,相较于法律对合同的保护,预期合同关系所受到的保护程度要低一些,这意味着成立干扰预期合同关系侵权的责任要件比一般侵权行为要受到额外的限制。
第二部分,美国侵权法上干扰预期合同关系的起源与理论分析。美国干扰预期合同关系的规则起源于英国法,从英国法有关发展路径看近代意义的干扰预期合同关系,其是对个别干扰侵权之诉扩张的结果。而美国自司法实务承认干扰侵权以来,其理论基础一直存在争议。美国学者对干扰预期合同关系的理论分析,概括而言有三种,分别是矫正正义观反对保护;竞争自由观支持保护;效率违约观限制保护。
第三部分,美国侵权法上干扰预期合同关系的责任认定标准。此部分重点分析何种干扰行为需承担侵权责任,这是认定干扰预期合同关系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难点。以历史分析为视角,具体通过介绍1937年《美国侵权法第一次重述》的“恶意”标准,1979年《美国侵权法第二次重述》的“故意且不当”标准以及2001年德克萨斯州最高院在Wal-mart v. Sturges案中确立的“独立侵权”标准,以说明美国法逐渐限制干扰预期合同关系责任成立范围的发展趋势。
第四部分,美国侵权法上干扰预期合同关系的损害赔偿与举证责任。首先以《美国侵权法第二次重述》为标准,介绍干扰预期合同关系损害赔偿的范围。其次,以美国不同时期认定干扰预期合同关系侵权责任的主流标准为依托,阐述原告所承担的不同举证责任内容,以说明原告需承担更重举证责任的发展趋势。最后,介绍被告可主张的抗辩事由,以突出在干扰预期合同关系之诉中,对行为人行为自由、言论自由的侧重保护。
第五部分,美国侵权法上干扰预期合同关系对我国法律的启示。
首先,分析我国确认干扰预期合同关系侵权的必要性,从国内现行法律对这类侵权规定的不足、司法实践中出现相关案例以及落实《侵权责任法》损害救济功能三个方面予以具体展开。其次,分析我国确认干扰预期合同关系的可行性。通过法律基础与思想基础的两个方面来说明。最后,在司法实践中,借鉴美国侵权法上有益经验,在遇到同干扰预期合同关系类似的案件时,为判断责任成立要件与被告抗辩事由提供参考。
摘要
龙泉司法档案共有一万七千三百三十三卷,八十八万余页,共计约一百万字,时间自咸丰八年(1858年)始,至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止,实际记录的诉讼案件超过二万个。此批司法档案涉及刑事、民事案件以及其他纠纷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诉讼文书,可谓卷帙浩繁、汗牛充栋,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清末到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法律制度及地方司法实践从传统到近代变革的完整过程,而且生动展现出近代浙江南部社会结构、经济形态、家庭婚姻、民众观念等各个方面的实际样态,几乎涵盖了普通民众生活的全部内容。毫无疑问,龙泉司法档案是历史时期司法档案的又一次重大发现,其弥补了我国清末民初地方审判资料匮乏这一空白,是国内迄今所发现的民国时期保存完整、数量蕞庞大的地方司法档案,无论是在系统性还是丰富性上都是规模空前的。本文通过对龙泉司法档案进行深入研宄之后,全面的对其进行了介评,在此基础上,着重挖掘其法学价值,通过具体的案例将民国时期刑事诉讼的特色展示出来,并从立法和实践两方面指出了对我国当代刑事司法制度建设的可借鉴之处。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龙泉司法档案的介评。该部分对龙泉司法档案进行了简介:从档案的保存背景以及时间跨度、案卷简述和档案中的司法制度构架三个方面展开,其中着重介绍了档案案卷的内容和形态。龙泉司法档案的法学价值也是不可估量的:提供了研究民国时期法律制度的素材之外,重现了民国时期地方司法体系运作的实态,还展现了民国时期我国基层司法制度变迁的过程。
第二部分,从龙泉司法档案看我国民国时期刑事诉讼的特色。该部分从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一是,以“李叶氏控叶世吉捣毁案”为例,道出我国民国时期法制开始趋于完善,从“刑民不分”开始走向“刑民分离”;二是,以“毛观珠控毛焕森等掠物、伤害案”为例,指明民国时期刑事审判制度趋于合理化的一个表现:直接言词的证据制度在当时已初见端倪;三是,以“叶明亮控季贤秦伤害案”等为例,指出我国民国时期的法制是如何开始注重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四是,以“叶明亮控季贤秦伤害案”等为例,阐明我国民国时期龙泉地区的刑事案件多以协商调解结案,刑事诉讼功能倾向于化解矛盾。
第三部分,龙泉司法档案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启示。立法方面,刑事诉讼法的“立、改、废”应该充分考虑保障国民权利,同时注重提高诉讼效率;刑事诉讼制度的有效运作与良好的刑事司法环境是分不开的,我国必须重视良好刑事司法环境的建设。司法实践方面,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坚持“平等原则”,维持控辩双方的平衡,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我国的刑事司法坚持“和为贵”,案件审理以“解纷止争”为主要目标,进一步完善刑事和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