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税改革后存在的不足与完善思考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财税体制改革也迎来了历史性变革。个人所得税是我国主要的税收制度之一,关系每个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重点。本文从个税改革的目的及必要性出发,在阐述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意义后,分析了新政实施后仍存在的问题,并对此提出几点优化对策。
关键词: 新个税改革; 问题; 优化对策;
实施综合+分类的个税税制改革,将每月3500元免征额提升到5000元,增加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将原来11项应税收入整合调整为9项,将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实施汇算清缴退税制,减轻了纳税人税负,增加了纳税人收入,进一步优化了我国的税收政策。但个税改革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同时也出现一些新的问题需要不断完善。
一、个税改革的目的
个税改革的目的是逐步减轻我国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进一步强化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改革和创新个人所得税制度,使税收制度和税收实践相结合,发挥个税调节收入再分配,减少居民贫富差距,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组织财政收入,优化资源配置,协调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个税改革的必要性
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自1994年修订以来,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个税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的特点,是弹性较大的重要税种。个税新政实施前,有资料统计,个人所得税全部收入中,来源于中低收入家庭的个税收入近2/3,个人所得税实质上成为工薪税。
其次,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综合+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或综合税制,比如:采用综合税制的有美国和新加坡;而英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则采用的是综合+分类税制。研究表明,综合税制对调节收入分配发挥了显着的作用。因此,我国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综合+分类的个人所得税制,然后过渡到完全的综合税制是必然的发展过程。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新政实施前,个人所得税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进行征收,税务部门主要面对的是扣缴单位,由于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的不健全,加之以人工管理为主的落后税收征管手段,使税务部门对工资薪金以外的收入来源不能进行有效监控。我国的贫富差距并未因个税的征收而减小,反而呈现加大的趋势,无法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导致税收征管效率低、税收流失。另外,我国个税制度不完善,在费用扣除基数、征收范围以及税率结构等方面需要更科学合理的设计,个税征收比较理想的设计方案应该是宽税基、低税率、计负担,即征税范围要全面,税率结构要合理,纳税人实际的负税能力要综合考量等。因此,个税改革是大势所趋。
三、个税改革的意义
1. 优化资源配置协调经济发展
个税新政的实施,是1994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以来的一次重大突破,我国的个税改革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迈出了向综合税制发展的关键一步。以综合征收为主、分项征收为辅的个税征税模式,自2018年10月开始逐步实施以来,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又叠加扣除了教育、养老等6项专项附加。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有利于税制公平;降低个税税率,拉大前四档税率级距,优化了税率结构,使各个收入水平的工薪人群实现了不同程度的减税,税负水平更趋合理。增加了广大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消费,对促进经济增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 有利于完善国家现行税制
多年来,我国个税征收基本扣除基数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进行系统调整,从1994年的800元基本扣除开始,2006年调整为1600元、2008年3月调整为2000元、2011年9月调整为3500元、2018年10月调整为5000元,时间跨度长,调整的力度比较小。同时,个税的中低档税率级距比较窄,个税征税范围设计不合理,存在着税负不平衡等突出问题。据此,笔者认为个税新政的实施,有利于完善税收制度,从根本上有助于降低居民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能够更好调节收入和进行收入再分配,不断提升居民的获得感。
3. 有利于增强税收管理和监督
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后,税务部门同时管理着代扣代缴扣缴单位和自然人纳税人,新税制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国在2008年启动了金税三期工程,2012年启动了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联网工作,通过互联网、大数据技术2018年上线了个人所得税APP,完善了个人信息填报,建立涉税信息管理制度,全面地掌握纳税人征管信息来确保所交个税的准确性,初步实现了自然人纳税人的自行申报和个税代扣代缴单位的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通过自主申报系统、代扣代缴系统、信息共享系统、个人信用系统的建设,完善了自然人税收征管制度,增强了税收业务的征收、管理、监督和服务,进一步推动了税收征管法的实施,提高了税收管理和监督的效率和效果。
四、个税改革后存在的问题
1. 个税自主申报有待完善
多年来,我国居民的纳税意识普遍薄弱,个税申报不实的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税收政策宣传不够。税收的真正内涵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而民众对政策不熟悉、理解不到位,对所交税款的流向并不清楚,认识不到履行纳税义务对国家和个人的重要性;第二,部分居民法律意识淡薄,自然人纳税人的自主申报还存在着应报不报的现象,主要是涉税纳税人存在侥幸心理,法律意识淡薄,偷、漏税成本较低造成的。税收征管部门对取得收入渠道多样、比较隐蔽的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难以全面掌握,对避税、逃税行为无法有效监管;第三,税收征管法律法规需要完善,对偷税、漏税行为的界定不明确,侧重于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起不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2. 综合征税范围和费用扣除标准有待完善
首先,个税新政的实施,初步建立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四类劳动性所得的小综合,对资本性所得、经营所得及其他劳动所得仍然以按次分项的分类课税模式征收,这部分收入没有纳入综合征税覆盖范围。随着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纳税主体收入来源复杂且透明度不够,各种新类型的收入未纳入征税范围,导致大量避税、漏税行为的发生,难以体现个税征收的公平性。
其次,费用扣除标准采取一刀切的征收方式,未将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存在较大差异、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等因素导致的影响综合衡量,难以全面发挥税收对于均衡收入分配的作用。同部分发达国家进行比较,我国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项目还比较少,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这项普惠众多纳税人的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使其更具公平性、合理性。
五、个税改革后相关问题的优化对策
1. 加强税法宣传,普及税收知识,增强纳税人纳税意识
税务部门要积极开展税收知识、税法宣传工作,通过通俗易懂的方式,运用多渠道信息化手段引导纳税人正确解读税收新政,明晰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规避纳税风险,强调违法后果,不断强化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2. 完善综合征税范围和费用扣除标准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不断提高,要综合测算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以及就业者抚养赡养负担的平均比例,确定出基本消费支出平均水平,同时兼顾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均衡的实际差异,进行动态调整管理,使基本费用扣除标准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平性。同国际接轨,逐步扩大综合征税范围,让高收入者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增加我国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项目,平衡收入差距,普惠广大居民。
3. 完善个税自主申报,优化税收征管运行机制
笔者认为,个税改革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要有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来支撑。首先,完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增加税务征管工作透明度,征管人员要提高行业自律,运用法治手段依法治税,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保障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其次,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对失信纳税人失信行为定期曝光,增强纳税遵从,完善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实名认证联网协同治税。
最后,要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在政策实践中发现问题,研究制定各项与税收相关的政策,逐步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实行税制可持续,通过多种制度的完善来促进税收制度更加合理化,提高征管效率和效果。
六、结语
随着我国教育强国科技强国重要战略的实施,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还会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调整。个税改革既要立足于我国国情,又要与国际接轨,还要有顶层设计、逐步实施的考量,使每一阶段的税收改革都能够平稳推进,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鲍海娜.新个税改革后仍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分析.财会学习,2019(13).
[2] .杨婉霞.新个税改革后仍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中国集体经济,2019(30).
[3] .张艳菲.新个税改革背景下高校面临的风险及防范.纳税,2019(13).
[4] .胡服.高校个税涉税法律风险与防范对策研究.会计之友,2014(18).
[5] .任艳.新个税改革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纳税,20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