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苗圃财务会计制度研究
摘要:随着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林业工作重点的转移, 木材采伐任务量的减少, 国有林场苗圃事业单位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原来的国有林场苗圃会计制度已经不再适合当前的国有林场苗圃的发展进程, 所以国有林场苗圃会计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关键词:国有林场; 改革;
一、国有林场苗圃会计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一) 资金是任何行业或单位运转的关键
资金不足导致林业单位或部门在执行现有国有林场苗圃财务会计制度上出现许多困难。由于采伐任务量的骤减, 林业经营单位在经济运行中没有了充足的资金, 以至于林业经营单位在现行会计制度核算下亏损很大。所以, 现有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会计制度不符合林业发展现状, 不能真实反映一个单位的财务状况变动情况和经营成果。
(二) 已经有简单的内容核算就不再需要复杂的会计制度
旧的国有林场苗圃会计制度有一定的历史背景, 当时的大环境需要以薪材为原料的工作很多, 林场的采伐任务也多, 木材工业在不断发展当中, 所以进行利润计算和成本核算的会计制度在企业的执行中具有重要作用。综观当前, 社会经济发展背景发生变化, 木材采伐量和生产任务大幅减少, 按照企业模式进行的会计核算制度也随之减少。而且, 连续亏损, 国有资产不仅不能增值还增加了每年没有分配的利润亏损。所以, 根据林场性质变化和林业重点工作的转变, 当下的国有林场苗圃财务会计制度已经完全不适合林场的发展。
场圃零星的木材收入, 综合利用、多种经营收入和相应的支出, 完全可以套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的经营收入、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税金科目进行核算。对那些纯企业化经营的单位, 如旅游公司、木材加工厂等, 可仍使用企业会计制度, 主管部门汇总时, 按事业单位现行会计科目, 把企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全部转汇进去, 也不会有任何困难, 因为事业会计的科目在经营方面设置是齐全的。
(三) 林业工作重点发生了战略性转移
林业工作重点转到注重森林管理职能, 使森林资源更好地发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上。国有林场的森林大部分划为防护林和公益林, 即便有些人工林可以抚育, 但因面积小, 已进行过多次抚育, 故不会有大量的产品, 林场靠木材收入为主的时代已经结束, 人工林抚育所获得的零星收入, 只是对林场经济来源的微弱补偿。
鉴于此, 伴随林场性质的逐渐改变, 林业会计核算的内容也随着发生变化, 决定了现行场圃会计制度必然要改革。随着产品生产功能的弱化, 事业性管理功能的加强, 国有林场将会成为不折不扣的事业单位。
二、国有林场苗圃财务会计的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 没有考虑到林业经营中的资本保全问题
森林资源一般会根据时间不足引起的简化办法按照比例从各个林业销售单位的收入中提取资金, 根据不同情况也会在培育的销售成本中进行回收, 维持林业的再生产工作。由于没有考虑到时间因素的影响, 只针对历史成本的计价, 进而会造成无法进行林业经营单位的资金保全。但是由于实际采用的资金循环是直接集中财政在进行集中安排使用, 进行统筹的方式, 所以没有进行资本的保全。
(二) 林业的会计制度缺乏统一性
分类核算是我国当前林业经营单位实行的分类, 适用于特殊的经济业务和林业经营单位有另外四种核算的会计制度。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上的转变和发展, 使得林业在经济、任务、性质方面都需要进行相应的制度改革。原本具有的核算制度在核算的体制设计上会形成不同的会计科目、会计要素、报表体制和会计账户, 使得原本完整的经营生产过程被分割成不同的几个会计主体形式, 这样的局面会造成林业项目管理方面和资金循环形成方面的不利管理, 同时会使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增加。
(三) 不相符的会计制度和国有林场苗圃具有的性质
企业核算就要进行利润核算, 但是由于林业内又掺有其他事业在其中, 所以这样核算出的利润不一定是真正的利润。伴随我国在经济发展上做出的转变,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会计制度已经不符合农业的核算, 本质上这种核算还是在企业制度的模式核算范畴内。对于这样的情况, 会导致事业的支收效果和经济利益都无法得到正确的表达, 并且在环境保护和森林资源方面的业务都不能很好的纳入核算体系, 缺乏有效的会计对象和森林资源的计量。
(四) 不全面的资源核查
森林资源是经济资源, 在林木和林地的生产过程中也是产品的生产过程, 所以它的价值可以进行计量。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 国有林场苗圃还具有社会效益以及生态效益, 这样的特点使其在进行资产计价的时候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困难性。旧的财务会计制度没有对具有公益意义的林木进行核算, 也没有体现出商品林木和公益林之间的区别。
(五) 在生态方面的效益没有进行统一的核算
林业的生产工作包括生产管理的经济效益核算, 以及对活动作业的管护和成本的费用。收益法、资本法、收益法与资本法相结合的三种方法在进行核算的时候可以同时进行使用, 这样就造成核算时的效益不统一, 无法进行准确的资产表现。
三、已颁布实行的国有林场苗圃财务会计制度
(一) 林木资产中核算方法的改革
抚育管护费、造林费、森林保护费、财务费用以及场部管理费是整个林木培育过程中所需要的所有费用。抚育、管护、造林的成本属于林木资产的制造成本, 主要有财务和场部管理方面负担。新制度在对林木的资产按照小班核算方面进行了规定, 在林种以下也可以按照主要作业区和种树进行林木的资产核算, 并且在进行资产核算的时候专门建立财务部门的价值核算、资源部门进行不同的核算分工。我国林场对外投资基本没有,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也很少, 国有林场的会计核算主要内容已经转向造林、补植、抚育和森林管护经费支出等事业项目。
(二) 森林资源补偿消耗的制度
在进行林木采伐的时候, 需要将实际消耗的林木成本价值折合成木材的成本价值, 进行价值补偿的取得。在从销售金额中按照比例收取资金的规定有效的情况下, 会出现两种林业的生产费用来源。一种是随着木材的销售价值而得到的补偿, 另一种是育林基金。在新的规定中提出, 应该在育林基金中扣除在木材销售中已经得到的费用, 避免重复现象。
(三) 林木资本的制度建立
对林场苗圃培育的费用进行追加而投入的资金称为林木资本, 自然力在林木资本的增值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一般的意义上来说, 由于林木资本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并在林场苗圃中占有很大的比例, 所以很难保证资本的完整性。新制度中提出要从资本金中将林木资金分割出来, 建立独立的资本林木制度进行核算。这样一来, 在核算资本的时候就可以有效的、科学的反映出资本金周转慢和投入多的特点, 同时能够保证资本金的增值完整。
(四) 统一筹划
对于林业的补偿效益基金的核算没有固定的核算方法, 按照常规都是进行先受现付制度。我国有相关的规定森林的补偿效益属于政府的补助, 应该作为国家的财政专项运算资金。
四、结语
新制度在一定方面更换了旧制度中的问题, 比如说实行财务报告制度、采用新型的平衡会计计算公式、固定资产的折旧制度等, 并取消了修理资金的办法, 建立新型的财务评价体系。完善国有林场苗圃财务会计制度能够有效的发挥出林场管理中的职能特点, 符合我国国有林场苗圃在日后的发展形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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